青海新闻网讯 2005年4月,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的农民雷某受雇到西宁市城西区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包的建筑工地干活。2005年6月12日,雷某上二楼楼板时,不慎摔伤,当即被公司工作人员送到青海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由公司支付。2006年1月12日,雷某又到青海省海湖路医院住院12天,做了第二次手术,公司在支付了医疗费后,因其他费用和雷某产生分歧,双方多次协商没有结果,产生纠纷。
近日,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公司当庭给付雷某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16011.08元。(作者:贾忠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