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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的哲理解说
 
http://www.qhnews.com   《光明日报》  2008-02-26 11:17

  反垄断法被西方国家誉为“经济宪法”、“自由企业的大宪章”,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法律制度之一。从法理学与法哲学层面对反垄断法的本质内涵予以阐释,解读反垄断法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同时使反垄断法研究由简单的法条解释与案例分析转向本体性的理论解说,摒弃对反垄断法的偏见与误解,充分拓展反垄断法的理论视域,有利于指导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与运用。

  反垄断法的人性基础

  人性的关注是法学研究的根基,任何时代的立法都是建立在对人性的分析基础之上的。对反垄断法律规则的分析,其根本要务就在于透过规则的表象,探究规则所蕴含的人性光辉。人具有利己性,但也正是人的利己性决定了人的竞争性。在历史上,基于人的利己性,先是经济学把人描述为“经济人”,进而是法律把人拟制为“法律人”。就法律来说,这种拟制应首推私法。私法中的人被假想为是平等的、自由的、强大的、理性的、自律的,其行为的目的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并自以为人们在追求自己利益极大化的同时会促进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但近现代民法所预设的这种人性基础,没有考虑到人们在自然禀赋、社会地位、经济实力、市场机会及其他方面的具体差异,尤其没有注意到人性的利己性会侵蚀利他性,私人对个人利益的过度追求,会构成对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剥夺,会造成贫富差距、两极分化等严重的经济社会弊病。法律仅仅立足于人的利己性是片面的、不够的,法律还应注意人性的另一面,即人的利他性。人是社会人,人与人之间是存在竞争关系的,特别是在存在分工与交换的社会,这种社会贯彻的是等价有偿、平等互利的原则。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人只有利他才能利己。一个只利己而不利他的人往往是一个不懂竞争、不会竞争的人。正是因为竞争,使得人们不敢也不能只顾自己,而必须考虑他人的利益,要利他。利他已成为一种竞争优势和竞争手段。所以,从这个角度看,竞争使人利他,利他促进竞争,利他性也是竞争的人性基础。

  反垄断法要发挥双重作用:既要立足人的利己性去激发人们追求自身利益的热情,又要立足人的利他性来扼制人们的利己行为对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针对人的利己性的过分张扬,特别是对利他性的危害,人类需要利他性的觉醒、尊重与回归。反垄断法的制定与实施正是这一人性呼唤的要求与反映。维护人类行为中的“善”与规制其中的“恶”是反垄断法的双重功能所在。相比较而言,反垄断法更以利他性的人性为根据,反垄断法的目的是约束私人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极端追求,限制私人对不当私利的追求而促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把竞争主体塑造成为一种“道德人”。这种“道德人”,其人性和行为的基本特征是利己性与利他性的高度同一,人们在追求个人利益极大化的同时促进社会公共利益,或使人的行为在考虑个人利益的同时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至少做到利己而不损人、肥私而不损公。

  反垄断法的价值意蕴

  任何法律都具有内在的价值与精神。反垄断法的价值意蕴主要体现为:

  1、自由价值。自由是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更是法律的本体元素,离开自由,法律就失去了实质内容而沦为暴虐工具。从起源上看,反垄断法就是源于对限制自由的反对。市场社会本质上是一个竞争社会。一个竞争的社会才是一个自由的社会,社会竞争是达到社会自由的最好方法。人是一种生物性的存在物,只有首先解决物质方面的需要才有自由可言,竞争使社会物质财富大大丰富,使人摆脱了物质匮乏的束缚,从而使人获得了自由。当市场经济发展到垄断阶段以后,人们之间的差别日益扩大,有的甚至有天壤之别,弱者处于强者的支配之下,他们的自由是岌岌可危的。在这种情况下,要维护和促进人们的自由,必须首先反垄断,反对垄断者垄断经济、操纵社会、滥用优势。只有反垄断成功了,重新构建了人们之间的平等,维护和促进了市场竞争,人们才能获得真正意义上的自由。所以,依法反垄断成为保障人的自由、促进自由竞争的根本前提和首当其冲的任务。

  2、公平价值。公平竞争是人类为了追逐有限的目标所应遵循的基本法律和道德准则。在历史上,反垄断法一直就关注公平竞争。首先是起点的公平,它不同于私法,私法只看是不是人,是人就假想为一律平等,而不看是什么人,不会区别对人,这样的平等是把千差万别的人置于同一起跑线上。而反垄断法就是要区别待人,针对不同的人适用不同的规则,让相同的人在一起竞争,不允许“狮子和羔羊”在一起竞争,这样就实现了起点公平。其次,反垄断法的公平是机会均等。机会相当于“入场券”或比赛资格,有机会才能进行竞争。竞争首先是机会竞争,如果连机会都没有,连机会都不均等,怎么可能会有公平竞争呢?机会均等要求机会是开放的,机会要面向所有人,人人有机会,机会人人均等,也只有这样才会有公平的竞争。再次,反垄断法的公平还包括结果的公平。竞争的目的并不仅仅就是发现和评价优劣胜负,竞争还有更高远的目的。竞争是要发现、评价优劣,但发现、评价优劣并不就是为了优胜劣汰,而是为了以优扶劣,优胜劣存,因此竞争的真正目的是通过发现和评价优劣胜负来促进人们见贤思齐,相互激励,相互赶超,去劣而优,共同进步,实现共赢。所以,反垄断法强调对人权的保障,劣者尽管处于“劣势”,但不能因其“劣势”而丧失其人权。过去奉行“优胜劣汰,适者生存”法则,现今则从“优胜劣汰”转变到“优胜劣存”。反垄断法突出对竞争弱者、社会弱者的保护,其公平价值充满人道精神和人权精神。

  反垄断法的法益目标

  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一般被称为法益。反垄断法作为一种利益调节工具,在对利益冲突双方进行调节时,无不依据其法益目标而进行。反垄断法对市场主体行为的评价置于社会公共利益之中来进行,只有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竞争行为,才能得到肯定,其所追求和维护的法益目标是社会公共利益。传统私法往往过多地强调个人权益而忽略社会公共利益。但违法的垄断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往往不仅是某个公民、法人的利益,而是社会公共利益,它是通过侵犯社会公共利益进而侵害公民、法人的个体利益。一个市场主体走向垄断的每一步,大多又是在个体利益最大化驱动下做出的在私法看来是合理又合法的行为。因此,将公民、法人利益作为第一保护目标的私法难以规制违法的竞争行为。反垄断法致力于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对立,并在无法协调时牺牲少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之实现。反垄断法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第一保护目标,既能满足首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又能满足通过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实现从整体上保护每个公民、法人利益的要求。反垄断法维护的社会公共利益,是每个人的利益、是所有人的利益。反垄断法反映的是一种利他性的价值观,深深地蕴含着公益精神。(作者:蒋悟真)

 
 
  编辑: 王海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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