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青海新闻网 > 城西新闻网 > 首页 > 热点聚焦 正文
 
廉租住房制度:城镇低收入家庭的温暖
 
http://www.qhnews.com   西海都市报  2008-02-26 10:45

  青海新闻网讯

  近年来,商品房价格上涨过快,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还不够完善,集资建房行为还不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住房比较困难。据统计,2006年全省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9.18万户,其中,无自有住房和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有2.35万户,约占城镇家庭总户数的13%。为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我省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青海省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住房保障采取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方式

  《办法》规定,无自有住房的低保家庭和自有住房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下的低保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城镇廉租住房保障采取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的方式实施。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增加其租赁住房的能力;实物配租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提供廉租住房,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租金。对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家庭,按住房保障面积与保障对象家庭已有住房面积(以自有产权房屋的产权证记注面积为准)的差额乘以市场平均租金给予全额补贴。租赁住房补贴不计入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对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家庭,住房保障面积的部分免收租金;超出保障面积的部分按市场租金确定。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孤、老、病、残等保障对象家庭适当减免租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住房面积标准和市场平均租金标准,可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廉租房面积不低于当年新建住宅总量的3%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包括:政府出资建设和收购的住房、腾空的公有住房、社会捐赠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等。新建廉租住房只要在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也可适当集中建设,每户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廉租住房的产权归政府所有。市、县政府应根据廉租住房需求和当地住房租赁市场供应情况合理确定实物配租比例,每年新建和政府出资收购的廉租住房面积一般不低于当年新建住宅总量的3%。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优先向无自有住房的保障对象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地,各级政府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廉租住房建设用地。新建廉租住房维修基金主要来源于: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新建廉租住房按每平方米建安造价不超过1%提取资金,旧住房按收购价款不超过10%提取资金。

  低保对象如何申请廉租住房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保家庭凭《青海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通过社区居委会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建制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或建制镇政府接到申请和证明材料后,及时组织社区居委会入户调查、核实,并将申请和证明材料报市、县建设(房产)部门。市、县建设(房产)部门将和民政部门对申报和调查材料予以核实,并审核决定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予以公示。低保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获得批准后,租赁住房补贴随现行低保金发放渠道于次月起一并发放。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家庭,按住房困难程度分批轮候。保障对象家庭不能同时享受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

  廉租住房保障与城镇房产管理和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结合,实行动态管理。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经济条件改善后,可自愿申请按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廉租住房。

  廉租住房可以收回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建设(房产)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由民政部门停发其租赁住房补贴。第一,将承租的廉租房转借、转租;第二,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第三,无正当理由,累计3个月以上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第四,违反有关规定及其他明显有失社会公平原则的。 对故意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真实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对应当退出廉租住房而拒不退出的家庭,采取行政或法律手段,提高租金标准或强制其退出。廉租住房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或严重失职渎职的,按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者:倪晓颖)

 
 
  编辑: 王海莲
 
 新闻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