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闻网讯
10月28日,青海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在西宁、海西、海东等地开展了律师公证员、法律援助工作者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大型咨询活动。当天,共接待咨询群众一千五百余人次,免费代写法律文书六十余份,散发各类法律宣传资料九千余份,受到了社会各界人士的赞誉。
农民工是推动城市发展和建设的重要力量,他们从事着最累、最重、最危险的工作,为经济的发展和城市的建设贡献着自己的力量。与此同时,围绕农民工的种种问题也日益凸显。
接受法律援助应知以下几点
青海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成立于2007年3月,是经青海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由青海省律师协会直接领导的全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公益组织。记者了解到,至今,我省已经有超过百名的农民工法律援助志愿律师为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
“同志,这里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吗,我们的情况能不能得到帮助?”一位五十开外的农民工敲开了省律师协会办公室的门。“好,您先把材料给我,再介绍一下你们的情况……”办公室的工作人员热情地接待了他,并做了详细的登记。这是10月31日上午,记者在省律师协会采访时见到的一幕。
记者从省律师协会了解到,为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已经在我省全面展开,到10月份,全省共接待咨询186人,受理案件25件,涉及人数264人,标的159万元。
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应当了解以下一些规定:
农民工法律援助受理案件的范围及援助对象
法律援助的对象:
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劳动权利受到侵害的农民工(包括牧民)。
法律援助的范围:
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农民工,就下列事项可以向本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
1.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2.请求给予工伤待遇的;
3.童工请求依法保护的;
4.因履行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发生其他争议的;
5.本工作站认为符合条件的其他法律事项。
省律师协会秘书长王鹏云告诉记者,只要身份符合(即来青务工的农民工),对农民工的刑事案件也可以提供法律援助。
申请法律援助需要准备的材料
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除符合受理范围外,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以下证件、证明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贫困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证实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证明材料;
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
凡是符合青海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可以通过咨询电话或到工作站提出明确的请求,并按下列程序申请法律援助:
1.携带身份证件、贫困证明及与案件相关的其他材料,到工作站咨询;
2.经接待人员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3.工作站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做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工作站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告知申请人不予援助的理由;
4.工作站决定援助的案件,将指派承办律师,申请人与工作站签订法律援助协议,办理委托手续;
5.法律援助事项每一个程序(调解、仲裁、一审、二审)终结后,申请人反馈法律援助工作情况,援助案件结案。申请人需要继续援助的,应当再次申请法律援助。
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例
案情简介:2007年5月,王某受同乡曹老板雇用与其他农民工到某项目部承建的建筑工地工作,月工资1300元,与某项目部签订了劳动合同。同年5月21日,王某在项目部指派施工过程中被高压电击伤,住院治疗,出院后经司法鉴定,伤残为十级,但某项目部只支付了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其余费用一概不管,由此形成纠纷。
案件受理:8月28日,王某来到青海省河湟律师事务所咨询,但无力支付律师代理费用,河湟律师事务所给予王某法律援助,受理了此案,当事人提出先进行协商,后律师与项目部负责人协商并告知了案件的相关法律规定,项目部负责人表示同意律师意见,可以就享受工伤待遇达成协议。
案件处理:最终,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由某项目部除已支付的费用外,再行支付王某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部分交通费合计23100元。
思考:现在外出打工的农民工越来越多。在打工的同时,农民工兄弟一定要注意人身安全,一旦出现伤害事故,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就要及时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农民工维权的程序比较复杂,如果在工伤认定的程序上减少环节、简化程序,降低农民工个人维权和司法成本,同时,劳动监察部门加进一步大力度,农民工索赔案件就会大大减少。
农民工和乡政府打官司
案情简介:2006年8月,旦某、辛某经朋友华青介绍与某乡政府达成协议,承包网围栏安装劳务工程,但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同年8月15日,旦某和辛某带领157名农(牧)民前往。11月份,网围栏安装全部完成,但由于没有领到分文费用,致使157名农(牧)民滞留,无法返乡。在这种情况下,旦某与乡负责人进行结算,乡政府支付劳务费278240元,扣除生活费和借款后,务工人员人均领到不足800元。无奈,旦某、辛某安排一部分农民工先领路费返乡,后经交涉得知:介绍人华青与乡政府签订了合同,并领走了劳务费75万元。
案件受理:纠纷发生后,河湟律师事务所给予了法律援助。由律师积极取证、立案、参加法庭的庭审活动。目前,案件正在等待法院的判决。
思考:这起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双方欠缺法律知识。事先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导致当事人一方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时候面临举证不能或举证困难的情况,而这很可能造成当事人败诉。为此,我们提醒您打工时千万不要忘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讨要拖欠的工资
案情简介:2005年3月,祁某、白某承包了某乡铺设光缆工程,雇用了李某等人。2005年工程完工,祁某、白某给付李某等人部分工资,就余款27276元于2005年12月1日写欠条一张,并有祁某、白某签名。2006年元月,经李某等六人多次索要,祁某、白某只支付了15000元,剩余部分拒不履行。
案件受理:2007年3月,河湟律师事务所为李某六人提供法律援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祁某、白某给付李某等六人劳务报酬12276元、交通费1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法院受理了此案。
案件处理:2007年3月15日,法院依照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代理律师参加了诉讼活动。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祁某于2007年3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李某等六人6600元,由白某于2007年5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李某等六人4400元,其余部分李某等六人放弃。
思考:我国尽管通过行政、司法手段为农民工清欠数以亿计的被拖欠工资,但立法相对滞后的现象应该引起重视。依法彻底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需要政府把相应的立法、强化执法和建立对农民权益保护的法律援助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从源头上预防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这样,农民工最基本的权益才能得到更好地维护,从而有效促进社会和谐与经济健康发展。(作者: 杨尚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