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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西宁市调整农村医疗救助政策
 
http://www.qhnews.com   西海都市报  2008-02-26 10:45

  青海新闻网讯 2004年,西宁市开始实施农村医疗救助政策,三年来,各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医疗救助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是,随着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逐年增加,原先的救助标准已经很难满足农村困难群众看病的实际需要。因此,继今年元月1日启动农村低保之后,11月19日,西宁市又决定对农村医疗救助政策予以调整,2007年10月1日以后住院的农村困难群众都可以享受到这一政策。

  提高门诊费和大病救助补助封顶线

  据悉,这次调整农村医疗救助的重点之一是提高救助对象门诊费和大病救助补助封顶线标准,即:将农村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上世纪60年代精简下放人员的门诊费补助标准由16元提高到30元,五保对象的门诊费由60元提高到160元;大病救助补助最高封顶线为6000元。

  大病救助资金先行垫付

  据悉,这次西宁市农村医疗救助政策的调整有一个亮点,就是实行农村大病救助资金垫付办法。具体内容包括:(一)垫付对象为在西宁市、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大病住院的下列人员:1.五保对象;2.患有尿毒症(肾衰竭)、恶性肿瘤、重症肝炎(急性或亚急性肝坏死)患者,住院治疗并持有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牧区困难人口医疗救助证的医疗救助对象。(二)垫付资金的审批,救助对象在本市、本区县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持市、区县级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大病医疗救助审批程序和规定,由区县民政局审核批准垫付。(三)垫付标准及资金来源,救助对象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卫生院治疗的最高垫付1000元,在区县级医院住院治疗的最高垫付1500元,在市级医院住院治疗的最高垫付2000元,每年每人只能申请一次。

  两种慢性病患者可享受定额补助

  农村医疗救助对象中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的患者,经区县以上医疗机构确诊并出具证明,填写慢性病定额补助审批表,由区县民政局、县合管办共同审批,每人每年给予100元的定额补助。

  垫付费用如何结算

  据了解,一些得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农村生活困难群众,往往因为手头一时没钱,但治疗机构又不愿垫付医疗费,而失去最佳治疗机会。而这次西宁市在调整医疗补助标准过程中,特别对垫付费用如何结算作出了详细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对垫付的费用和项目详细记录,并由医疗救助对象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监护人)签字认可;垫付资金由区县民政局(合管办)直接划转到医疗救助对象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交救助对象本人、亲属或监护人;患者住院治疗结束后,农村新型医疗合作办公室先按新型合作医疗规定报销,然后按医疗救助程序和比例核销垫付资金,医疗救助补助金额超过垫付金额的,扣除垫付资金后,其余部分支付给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补助金额小于垫付金额的,按实际应补偿金额结算,不足部分由救助对象缴纳;救助对象确实无力缴纳的,由区县级民政部门按一定程序审批后从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核报。(作者:何敏)

 
 
  编辑: 王海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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